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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四十七章 冠军的风采(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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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不说,这个题出得很高明,暗藏的陷阱也非常隐蔽。没有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民诉律师就不用说了,就算是有经验的刑事律师,在短短的时间内也很难迅速说出最合适的罪名。

只是两个人都苦于无法将比较合适的罪名告诉宋丽丽和康明扬。

榕州市四名辩手都是精兵强将,反方一辩是个十多年工龄的检察官下海的,做律师的时间虽然还短,但是当了公诉人那么多年,是否检控他一目了然。

他佩服看一眼队长林玲,昨晚林队长临时调动,把他放在一辩绝对是最合适的人选。

对方一辩只说一个罪名,干巴巴的没有任何陈述,显然她自己都不懂,“各位领导、各位评委老师、各位同行,抚养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,顾保的摘肾的行为是经过梁向认可的,且目的并不是出卖以获得非法利益,而且他的行为也没有危害性,所以本案顾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且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。”

康明扬当律师的时间比黄一曦还短,也因此,他还记得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客观要件,但是四个辩手为一组,他觉得无论如何,也要维护这个团体的共同利益,所以他避开纠结的那一部分,说出对自己方有利的部分,“亲人的互相求助义务并不包含捐赠人体器官,梁向本人并无意愿捐赠,而是因为顾保先生采取欺骗的手段,顾保的这一行为从主观来说是故意,从客观要件上看是危害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,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客观条件,所以顾保的行为构成出卖人体器官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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