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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军制的演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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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解释一下,都司卫所制度。

都司即都指挥使司,是明王朝设立在各省的省级最高军事领导机关。其同管理民事的布政使司,管理刑事的按察使司,合称三司。卫和所则是隶属于都指挥使司的下一级地方军事机构。

洪武初年,中央设大都督府,做为全国的最高军事机关,统领全国各都指挥使司。洪武十三年(公元1380年)分大都督府为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五军都督府。

《明史・兵志》载:洪武二十六年(公元1393年)定天下都司卫所,共计都司十有七,留守司一,内外卫二百二十九,守御千户所六十五。及成祖在位二十余年,多所增改,其后措置不一。

根据都司卫所制度的确立,明王前废掉了袭用元朝旧制而设的枢密、平章、元帅、总管、万户等军职官号,根据所统兵数额另置官称。

都指挥使司,设都指挥使等官。每个都司所辖卫所无定例,大体上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,设指挥使等官。每卫管辖五个千户所,以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,设千户等官。每千户所管辖十个百户所,以一百一十二人为一个百户所,设百户等官。每百户所又管辖两个总旗,设总旗官。每总旗及设五小旗。

明朝卫所军士的来源,基本上有四个途径。据《明史・兵志》载:卫所取兵有从征、有归附、有谪发。从征军,即原来的农民起义军及反元群雄各部的战士。归附军,即投降的元军部队。谪发军,即因犯罪而被罚充军役的官吏和军民。谪发军亦称为恩军或长生军。除上述三种外,第四类是垛集军,即由全国各地征平民所充之军,这是卫所军士的主要来源。平民一被征为军士,便世世代代为军籍,不得交易。明朝的民籍和军籍有严格的区分,军籍又称为军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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